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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佛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2005-01-07 00:00:00 点击量:
佛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活动及实施对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二)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合同;

(三)拆除施工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注册证书;

(四)拆除施工安全监督报监文件;

(五)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与过往车辆行人安全的说明;

(六)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七)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爆破作业管理的规定。

  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备案证。备案证应挂在拆除施工现场供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四、建设单位在编制拆除工程概算时候,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生产措施所需费用。

五、承担房屋建筑拆除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级条件,依法取得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

  禁止拆除施工单位向他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转包拆除工程。

六、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拆除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等级的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担任,对拆除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拆除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八、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物结构强度进行详细调查,制定拆除施工方案,并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技术负责人要到现场指导施工。拆除施工的班组要切实执行班前活动制度。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拆除技术培训,未经培训的工人,严禁从事拆除施工。

九、拆除施工单位对因拆除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十、拆除施工单位应该根据拆除方法的要求,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遮挡围栏进行封闭施工,围栏应做到清洁整齐、坚实牢固;在进出口处要做好危险警示标志,禁止外人入内。

拆除市区主干道两侧及毗邻居民区的房屋,施工的脚手架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措施,必要时,还应搭设防护隔离棚。

十一、拆除施工单位应该在拆除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并附具临时支护结构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十二、拆除建筑物,应当遵照施工方案,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拆除作业工人,应站在脚手架或稳固的结构上操作,拆除某部分时要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坍塌,拆除梁、柱前应先拆除其承重的全部结构后进行。

十三、拆除前,应当将有倒塌危险的结构物,用支柱、绳索等临时加固。

十四、拆除建筑物时,楼板上不准多人聚集和集中堆放材料,拆除较大或较重的材料,应用起重机械吊下,运走。散碎材料应用溜放槽溜下,拆下材料要及时清理,运走。

十五、房屋拆除施工采用推倒拆除法和爆破拆除法时,必须经设计计算后,制定和落实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十六、遇六级以上大风、大雾、雷暴雨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拆除施工。

十七、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办理备案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安全监督站对拆除施工进行安全评价和对负责拆除项目经理进行鉴定,在项目经理证上签鉴定意见。

十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设立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电话及确定受理责任人。

十九、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建设局备案。

二十、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十一、房屋建筑拆除施工企业应依法为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二十二、发生拆除施工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有关证物。

二十三、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的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二十四、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过程中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和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市建设局定期在全行业内通报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中的重大安全事故情况和处理结果。

二十五、本规定由佛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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