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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关于加强我区商品住房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监管的通知

2005-06-16 00:00:00 点击量:
关于加强我区商品住房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监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期接连收到业主投诉,反映一些房地产公司和物业管理企业不规范收取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个别企业甚至在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未满,就违规使用本属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为保障商品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是指专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提前使用和挪用。
  2、鉴于目前建设部、财政部尚未出台新的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我省人大也正在修订相关条例,收取比例属于待定阶段。经请示广东省建设厅、佛山市建设局,我区对商品住房购买者暂不强制要求缴纳维修基金。待国家、省相关条例正式出台后,我区再制定相应的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3、如现已或正在向购房者收取维修基金的企业,收取比例不得超过购房款的2%;计划收取维修基金的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时与购房者签订缴纳维修基金协议后方可收取。
  4、目前已收取的维修基金,收取单位应实行专户管理,以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立账,核算到户,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于7月15日上报收缴情况(填写物业小区专项维修基金备案表)。以后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收缴情况如实上报区房管局综合管理科(联系电话:22836690; 传真:22836676)。
  5、国家、省有关维修基金法规修订正式出台后,维修基金收取单位必须将所收取的维修基金全数移交至法律规定部门的专用帐户。
  6、我局将不定期检查收取单位维修基金的存储情况。凡企业擅自挪用维修基金的,一经查实,吊销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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