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临时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经批准,自2005年9月1日起,按照《关于规范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顺府办发[2003]103号)要求,对临时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收费范围
(一)顺德中心城区(大良、容桂、伦教街道)属实行“一书两证”(原“一书三证”)管理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工程(个人建设住宅、集约工业区以及属社会福利性质的除外);
(二)顺德中心城区外的其他各镇,属实行“一书两证”(原“一书三证”)的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工程(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建房、集约工业区以及属社会福利性质的除外)。
二、 收费标准
按顺府办发[2003]10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商住楼、办公楼和综合性建筑,按20元/平方米计收;工业建筑(厂房)按12元/平方米计收。
特此通告
佛山市规划局顺德分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