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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关于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意见

2005-09-07 00:00:00 点击量:
关于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意见
  转发佛山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5]10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区定于2005年10月1日起,在大良、容桂、伦教街道开展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防空地下室的报建手续。大良街道范围报建窗口设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区规划分局窗口,容桂、伦教街道范围的报建
窗口设在所在街道的规划管理办窗口。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为促进我市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切实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中发(2001]9号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法>办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范围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见附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标准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对节约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城市地下空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标准是: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凡新建、扩建、改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桩基础以承台为准)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凡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因地质、地形、结构和施工条件等限制,不能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凡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其建筑总面积不到7000平方米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
  凡应建防空地下室和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由市
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核准、审批,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跟踪、指导。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必须贯彻“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各区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二)分期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应编制人防地下室建设规划,并在方案报建时一次性办理报建手续。
  (三)经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城市规划区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项目,未到人防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五)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六)防空地下室的施工质量监督由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及其主体结构、口部、防护设施等关键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跟踪指导。竣工验收合格的,核发《人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作为该项工程总体验收及备案的依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备案机关不得办理备案手续。
  (七)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八)防空地下室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在平时可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开发利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防空地下室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状态;平时开发利用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并接受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杳。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收缴,实行“专款专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各区收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8%上缴省财政;剩余部分的70%各区留用,30%上缴市财政。留用部分用于各区人防工程建设、通信警报建设和人防指挥建设。上缴市财政部分用于市人防组织指挥、通信警报控制网络建设和统筹用于全市的人防建设规划、人防重点工程建设、维护管理以及人防抗灾、救灾等工作。上缴省、市财政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各区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终了15天专项上缴市财政。
  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确保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政策的贯彻落实。各区要切实加强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领导,协调各部门抓好此项工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采取逃避、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不按规定修
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对各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表:民用建筑分类表
分  类
建  筑  类  别
居住建筑
住宅建筑,包括住宅、公寓、老年人住宅等
宿舍建筑
单身宿舍或公寓、学生宿舍或公寓等
公共建筑
办公建筑,各级立法、司法、党委、政府办公楼,商务、企业、事业、团体、社区办公楼等
科研建筑
实验楼、科研楼、设计楼等
文化教育建筑
剧院、电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乐厅、礼堂、院校教学楼、实验楼等
商业建筑
百货公司、超级市场、菜市场、旅馆、饮食店、银行、邮局等
体育建筑
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医疗建筑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疗养院等
交通建筑
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站、空港航站楼、地铁站等
司法建筑
法院、看守所、监狱等
综合建筑
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等
其  它
纪念建筑、园林建筑、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非生产性建筑(包括厂区办公室、会议室、员工宿舍、候工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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