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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房 禁 转 让,炒 楼 要 加 税

2005-05-16 00:00:00 点击量:
期 房 禁 转 让,炒 楼 要 加 税
  *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对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以上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并公开曝光。
  *对居住用地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方,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
  *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
  *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房后转手交易,尤其是个人购房不足2年即转手交易的行为加大税收调空力度。
  综合新华社北京5月11日电 (记者杜宇、齐中熙)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价格上涨幅度过快等问题,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
  开工竣工不按时要公开曝光
  意见指出,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
  要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以及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以上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并公开曝光。
  意见指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切实制止囤积土地行为,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建设经济适用房利润不得超3%
.   意见指出,对居住用地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方,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控制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建设单位利润要控制在3%以内。要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
  意见指出,自2005年6月1日起,国家将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严格税收征管。对个人购房后转手交易,尤其是个人购房不足2年即转手交易的行为加大税收调控力度。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而现行税收政策的要求是,个人购买自用一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出售时免征营业税,不足一年的差额征收。
  意见提出,对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O以上;单套建筑面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标准。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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