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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平抑房价再出新政

2005-05-26 00:00:00 点击量:
中央平抑房价再出新政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转发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和银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价格上涨幅度过大等问题,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支持中小套型住房发展”、“打击炒地”、“期房禁止转让”,成为此次“新政”的关键词。

     中小套型住房享受优惠
    《意见》提出,为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国家将对中小型、中低价位的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需满足3个条件。这3个条件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以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炒地”行为将被制止
    《意见》提出,国家将严格土地转让管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
    《意见》要求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制止囤积土地行为。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开发动工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各地区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对居住用地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方,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要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

    “期房”禁止转让
    《意见》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同时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块规销售行为。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法从严处罚。

    调整住房转让营业税
    《意见》提出,自2005年6月1日起,国家将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严格税收征管。对个人购房后转手交易,尤其是个人购房不足2年即转手交易的行为加大税收调控力度。
    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意见强调,各地要严格界定现行不关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相关税收的征管,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建设部等部门研究制定。(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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