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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始进行第三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2005-07-28 00:00:00 点击量:
我国开始进行第三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约束力,规划一经颁布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这是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今日在该部召开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会上提出的。据悉,目前,我国历史上第三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已经着手进行,为了确保规划的法律效力,国土资源部已着手起草《土地利用规划条例》。
  就第三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国土资源部提出了几个新原则:
  ———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是修编的首要原则。孙文盛说,任何地方规划修编中不能因单纯考虑当地建设的需要而降低保护耕地的要求,决不能借修编规划放松耕地保护。
  ———对于建设项目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未经处理的,不得通过规划修编予以核减。
  ———对于违反生态退耕政策,耕作条件良好已经退耕的基本农田和绿色通道建设范围过大占用的基本农田,仍要按基本农田保护,并限期恢复耕作条件。在农业结构调整中造成基本农田耕作层破坏的,要限期复耕或补划。
  ———现有基本农田中坡度在25度以上需要退耕的,按照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逐步退耕,对25度以下的基本农田,生态退耕必须严格控制。
  据介绍,近年来,我国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但在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大幅度增加的同时,并没有像预期那样相应减少农村居民点用地。2004年与1996年相比,全国乡村人口减少了11%,而农村居民点用地反而增加了1.7%,农村建设用地粗放利用状况进一步加剧。为此,孙文盛提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要统筹城乡用地,要围绕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布局,研究提出调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调整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的目标和政策建议。
  在新一轮土地总体延用规划的修编中,国土资源部还提出,坚决防止盲目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坚决防止大量圈占土地和占用耕地、损害农业和农民利益。
  为了确保规划的法律效力,孙文盛透露,国土资源部将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配套法规的修订。他表示,该部将尽快完成《土地利用规划条例》的研究起草,各地也要制定土地利用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据悉,我国出台第一次土地总体利用规划是在1986年,1997年进行了第二次土地利用规划的修编,目前正在进行的是第三次,今年12月底以前,将完成规划修编的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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