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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土资源局:9月起实行土地出让金及租金新标准

2005-09-13 00:00:00 点击量:
佛山市国土资源局:9月起实行土地出让金及租金新标准 
  从佛山市国土资源局获悉,从9月1日起,全市实行新的土地出让金及租金标准。新标准更加侧重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让金调整,利用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和已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将以成交价的50%计收。
  最近几年,佛山市土地出让金及租金标准已进行了几次调整。据介绍,此次提高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对于土地资源高消耗的企业来说,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但对于集约用地,高科技的企业来说影响不大,此措施也是对这些企业的一个鼓励。
  此次土地出让金及租金的标准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21号令)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凡在2005年8月31日前已向国土部门递交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在规定期限内补交土地出让金仍可按原来的标准执行,2005年9月1日起批准出让的,征收土地出让金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各区原施行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租金标准如低于本通知标准的同时废止。
  据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麦炎锦介绍,在没有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不管是在原来的划拨土地,进行转让、经营性开发建设,还是在已建成建筑物的划拨土地,进行转让、出租、加建、扩建、改建、重建的,土地出让金都将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他说,土地公开交易的,土地市场价格以该地块的公开交易成交价为准。没有公开交易成交价以及土地公开交易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以该地块的市场评估价为准。
  麦炎锦介绍,原来以出让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现在拟改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需由政府依法收购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然后再以公开交易方式确定开发单位。政府不对该土地进行收购储备时,用地才可按规定办理改变用途手续,并要按市场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
  他说,主要有两种情况:“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和“已出让土地改变用途”。这两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不论是否有建筑物,只要地价大于改变用途前地价的,土地出让金将收取成交价的50%。另外,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含补办出让取得的和工业仓储用地),如果超出原出让合同规定增加建筑面积,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土地市场价格的100%计收。(来源:广东建设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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