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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开发区建设必须按照核定“四至”范围进行

2005-09-09 00:00:00 点击量:
国土资源部:开发区建设必须按照核定“四至”范围进行
  就开发区“四至”范围,国土资源部近日出台规定,要求各开发区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四至”范围进行开发建设,各地上报的图件资料、设置的界桩与审核确定的开发区面积或者边界不一致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停受理该开发区的用地申请。
  
  据介绍,所谓“四至”是指,在开发区通过审核并公告后,要根据公告的开发区面积和规划审核确定的开发区边界,测量开发区边界拐点坐标,填写开发区“四至”范围。对已公告的开发区,依据公告的开发区面积和规划审核确定的开发区边界,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统,测量开发区边界的拐点坐标,填写开发区“四至”范围,并在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示开发区边界。标示开发区边界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应加盖当地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公章。
  
  国土资源部表示,要核对公布开发区边界拐点坐标和“四至”范围。国土资源部依据公告的开发区面积和规划审核确定的开发区边界,对上报的开发区“四至”范围和拐点坐标进行核对。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示的开发区边界形状及按边界拐点坐标计算的面积与规划审核确定的开发区边界形状和公告的开发区面积应当一致。经核对一致的,国土资源部分批予以公布;经核对不一致又没有充分理由的,应当纠正并重新填报。对于经设立审核核减开发区规划面积的,开发区的范围应在规划审核确定的开发区边界范围内。
  
  国土资源部特别强调,对各地上报的图件资料、设置的界桩与审核确定的开发区面积或者边界不一致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停受理该开发区的用地申请。(来源:广东建设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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