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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2005-10-25 00:00:00 点击量:
建设部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住房购买人未按规定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在责令整改的基础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昨天(19日),建设部公布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商品住房业主首次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已购公有住房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将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缴存。业主首次将按照房改成本价的2%计算缴存,售房单位则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的方式一次性计算缴存。此外,业主首次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应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代收代管。业主应当在住房产权登记前,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至代收单位。  
  管理办法中还规定,如果遇到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预先垫付有关费用。(来源:广东建设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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