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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申二手房个税征收:看法律与政策如何博弈

2005-10-25 00:00:00 点击量:
国家税务总局重申二手房个税征收:看法律与政策如何博弈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将一份《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文件下发给各省市地方税务局,要求在10月30日前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的实施方案上报。根据该文件,今后卖二手房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文件在房地产业界引发轩然大波。本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1999年国税总局、建设部、财政部发布《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也要求对出售二手房所得征收个税。但是,这些规定基本上是纸面上的,各地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取消、停征或者免征,但采取的是由出售房屋的业主自行申报的办法。这种办法与免税没有区别。今年杭州、南京和北京的一些区曾经试图对二手房出售所得征收个税,没有实行几天就无疾而终。
  这种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再次提出必须征收二手房个税的问题,其效果如何,值得继续观察。二手房个税是否征收久拖不决,本质上是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博弈形成了僵持不下的局面。
  按照法律规定,出售房屋所得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就是说,这是法律规定,按照税收法定原则,二手房交易所得的个税,只有通过法律程序才能减免或者取消,国家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都没有权限决定它的取舍存废。而从合理性角度来说,对于出售房屋的所得征收所得税,也具有合理性。在目前的中国,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不管多么微小,都要征收20%的所得税,那么,对于出售房屋数千数万的所得,却不予征收所得税,是违反税收的公平原则的。
  但是,法律的规定遇到来自某些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政策的阻力。房地产在各地都是支柱产业,由政府大力扶持。鼓励二手房交易,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如果二手房市场萎靡不振,则整个房地产产业就会陷入低迷。为了刺激房地产市场,各地通过各种优惠措施,力促二手房交易。在目前的二手房交易的税收中,契税、个税、土地增值税等都有优惠措施。比如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将普通住房个人所得税税率定为1%,非普通住房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5%,这与20%的税收额相差甚远。对于个税税率这样的税收要素作如此重大的调整,广州市地税局显然无此权限,但是,为了配合地方政府的政策,一个市级地税局居然能够出台这样的规定。法治国家的原则之一是法律至上,法律当然大于政策,政策必须依法制定而不能违背法律。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当法律遭遇政策时,其效力十分尴尬。有论者指国税总局强调征收二手房交易个税的行为是在为保卫自尊心而战。
  当然,财税法的一个特殊之处是它应该有相应的灵活性,以适应变化的形势。所以,法律规定也不是一成不变,根据形势变化可以对法律进行调整。如果地方政府扶持房地产的政策确实需要对法律的规定作出修改,那么,应该遵循法定的程序,启动修改法律的程序,修改法律规定,然后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调节。法律没有修改的前提下地方政府无权擅自决定税收的减免和停征。
  各级政府本来应该作维护法律的典范,如果为了某种特殊的需要,而使国家法律效力处于摇摆不定状态,法律尊严不在,政府公信力又在哪里呢?(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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