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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将推进税制改革 财政部公布物业税开征时间表

2005-11-30 00:00:00 点击量:
“十一五”将推进税制改革 财政部公布物业税开征时间表
  "十一五"期间逐步出台物业税消费税成为完善税收制度体系重要任务
  记者近日获悉,“十一五”期间,我国将开征物业税。
  在刚刚结束的2005中国财税论坛上,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提出,“十一五”将大力推进税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体系,其中一项任务即是:逐步出台消费税和物业税。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就此阐述说,构建和谐社会,税收政策要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 
  税收政策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于,参与个人和财产的分配。他说,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车船税,以及今后推进物业税的改革等等,将会直接或者间接地起到维护公平的作用。 
  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地取消有关税收的改革方案,五中全会也提出了稳步推进开征物业税,实施城镇税制改革,对不动产征收物业税,相应取消其他的费用。而财政部此次正式公布了实施物业税的时间表。 
  事实上,近两年学界对物业税的开征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焦点主要集中于要不要开征物业税?开征物业税时机是否成熟?物业税是否应包括土地出让金?物业税开征对房价的影响以及征收中的技术难点等问题。其中老百姓最为关心的是对购房意向和房价的影响。  
  在学界的讨论中,有人认为,开征物业税可以促进地方财源建设。随着税制改革的进行,虽然地方收入保持较快的增长,但是,可持续增长的能力已经明显不足,地方财源有不断下降的趋势,致使有些地方财政日趋窘迫,赤字扩大,负债沉重。近年来地方政府基础建设的资金都是来自于土地出让金,但是随着土地资源的不断减少,这方面的收入不断减少。调整地方征收结构,扩大税基,需要有新的财源是各个地方的需要。第二,在国外,物业税(通常是财产税或者房产税)是各级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的主体税种。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源正在发展改变,突出的表现是个人的收入不断的膨胀,扩大,社会财富总量中的不动产形式、特别是房产在财富中的比重在上升,只依靠个人所得税调整分配是不够的,在个人所得税不完善的情况下加快物业税制度的建设,使其成为主体税种,发挥其再分配功能,补充个人所得税功能的缺陷。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理性的看待物业税的改革。我们之所以开征物业税,主要是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但简单的物业税扭转不了住房消费,特别是住房价格的基本走势和格局。 
  因此物业税即使开征,也应该科学设计,分步实施,循序渐进。先搞试点,再全面推进。并且,不宜把物业税打造成地方主体税种。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从中国人民需要安居乐业,需要和谐的角度看,物业税以不征为好,因为政府各种费用已经使房价上涨60%到70%,再征收物业税对买房人来说就是雪上加霜,而现在买房人90%是无房户。(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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