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欢迎来到顺德房地产商会!
官方公众号 |加入收藏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人工收费泊位将逐步取消

2007-10-17 00:00:00 点击量: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人工收费泊位将逐步取消  
  “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位,不得出售或出租;利用小区内业主共有道路施划车位的,应征得业主同意,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昨天(10月15日),已列入市人大今年立法计划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条例》,住宅小区等如不按标准配建停车场,或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的,将以车位计算,每车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草案解读  
  
  配建停车场不得随意挪用
  
  《条例》强化了停车场配建标准的地位与作用,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即使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已配建停车场也不得挪作他用。
  倘若不按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将以车位计算,每车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人工收费泊位将逐步取消
  
  发展路边停车泊位,未来仍然是解决停车难的重要途径。不过,为了防止路边停车位扰民,《条例》规定路边停车泊位设置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此外,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非配套)停车服务半径300米以内的,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市区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微循环道路等,也不得设置路边停车泊位。
  目前,市区有不少路段设立了人工收费的停车站场。对这些人工收费的泊位,《条例》明确,应当根据咪表收费停车泊位的规划建设,逐步予以撤销。
  
  小区共有道路划车位应获业主同意
  
  《条例》明确,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包括小区露天临时停车场、人防工程停车场等,其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或者出租。
  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些情况,如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导致小区内提供给业主使用的车位不足等问题,《条例》强调,建设单位拥有所有权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在建筑区划内充分公示后没有业主愿意购买或承租的,可以向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或出租。
  同时,停车管理单位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施划车位的,应当征得业主同意,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咪表泊位车辆被盗经营方不赔偿
  
  目前部分停车场经营者为了牟利,在停车场内搞客运、货运、汽修等“副业”。《条例》对这些行为都予以禁止,并明确停车场不能扣压车辆停放者的证件或者财物。而停车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保管服务费。
  针对咪表泊位财物失窃、车辆被盗的纠纷,《条例》首次进行明确,“停车场经营者收取的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不包含车辆保管费”,因此,使用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应当自行妥善保管车辆及财物;在停车期间,车辆或者财物损失的,停车场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停车场无证照经营最高罚5万
  
  由于各类停车场在投资、建设、经营等方面存在不同特点,所以对其经营管理采取不同的许可方式。路外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管理,只要具备规定的条件,依法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即可经营;而路内停车场是占用道路设置的,因道路资源属于国家资源,因此其经营管理须由交通部门采用招标方式实施许可,并签订合同。
  《条例》明确,如未取得《广州市停车场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的停车场,交通部门可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联系方式
  
  市民对《条例》草案稿如有意见和建议,即日起至11月10日,可向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反映。
  网址:www.gzjt.gov.cn
  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5号楼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电话:83125855、83125853
                    (来源:<南方日报>2007-10-16)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