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会员单位:
近日,据区建设局反映,个别房地产会员单位在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收取上与业主发生纠纷,被投诉到区消费者委员会。鉴于6月上旬区建设局已出台了加强维修基金监管的有关文件,因此,请各房地产会员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并注意处理好与购房者在维修基金收取上所产生的问题。
一、目前我区对商品住房购买者暂不强制要求缴纳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因此,如现已或正在向购房者收取维修基金的会员单位,收取比例不能超过购房款的2%,否则将违反了区建设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同时可能会引起购房者的不满与投诉,从而影响企业形象。
二、计划收取维修基金的会员单位,应在商品房销售时与购房者签订缴纳维修基金协议后方可收取。如已收取但没有签订协议的,应尽快补充签订,以完善相关手续。
三、对于不肯缴纳维修基金又不肯签订协议明确维修基金缴纳义务的购房者,会员单位不应以扣押房地产权证等形式强制要求其缴纳,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