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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务动态 Dynamics of chamber of Commerce

通知(征求意见稿)

2006-03-02 00:00:00 点击量:
通  知
各会员单位:
  现把区建设局《关于对我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各自的实际,提出书面意见,并于3月9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回复我会,我会将收集意见向区建设局反映。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22258763,22255763
  传    真:22259763
  电子邮箱:D98-18@126.com
附:1、关于征求对我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的意见的函
      2、关于对我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3、顺德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帐户管理协议书
      4、已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情况表
      5、顺德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备案表
 
                                          二○○六年三月二日
 
附件一:
关于对我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我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使业主的利益不受损害,经与有关银行协定,从今年   月   日起开始对我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收取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设立,主要用于归集单位已收取或今后继续收取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二、单位向银行申请设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时,必须与区建设局、银行三方签订维修资金监管协议(协议内容详见附件一)。
  三、单位存入银行专户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必须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设帐,核算到户。
  四、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存入银行专户后,其资金的使用,必须按协议书的规定,经过区建设局审批,银行才能划拨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把资金挪作其它用途。
  五、对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已收取并存入各银行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单位按附件二的表格,于  年   月   日前统计上报区建设局综合管理科。单位今后继续收取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按附表三的表格填写,在每季度末的30日前统计上报区建设局综合管理科。
  六、凡收取业主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必须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确与购房者约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收取的标准和金额。
  七、凡有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挪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一经查实,我局将依法追究单位及其责任人责任。
  八、凡有单位对已收取和设立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拒报、瞒报的,一经查实,我局将依法追究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通知自   年   月   日开始实行。待国家重新修订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我区再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行实全区统一的专户管理。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二:
顺德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
 
甲方: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
乙方:              银行
丙方:                  (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由于我区尚未设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为做好我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现就丙方在乙方开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帐户及其使用的规范管理工作订立如下协议,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至2006年   月   日止,丙方对开发的楼盘中,有收取(设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和收取的金额为:
                                                 
                                                  
                                                  
第二条:为方便顺德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丙方在乙方开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帐户,户名: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帐号:               ,用以核算丙方已收取(设立)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收集和使用情况。
第三条:甲、乙、丙三方共同承诺:
1.三方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收集和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压、挪用。
2.以约定方式定期核对账务。
第四条:甲、乙、丙三方的职责
1.甲方职责:甲方作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主管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查、审批,保证基金用到实处。
(2)负责对丙方开立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进行实时监控。
2.乙方职责:乙方作为丙方专用帐户的主办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为丙方开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2)做好金融配套服务工作,方便丙方办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业务。
(3)严格为甲方、丙方做好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管配套工作,并保证专用帐户资金支取合符甲、丙双方约定的支付审批程序。
(4)负责定期提供对账报表,方便甲、丙方对账。
3.丙方职责:丙方作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管方,应履行以下职责:
(1)丙方必须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监管,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2)对已经收取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关于我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在本协议签订的10日内填表上报。
(3)丙方必须按甲、丙双方约定的使用程序办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支取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占压、挪用专用帐户资金。
(4)对收取业主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在三日内存入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帐户,不得予以截留。
(5)在每季度末的30日前,按《关于我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向甲方报送新增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统计报表。
第五条: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为确保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正确使用,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提取过程中应遵循以下规定:
1.物业的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由丙方负责。
2.保修期满后,确需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的,由物业公司提出维修方案和资金预算,向相关业主公示并经2/3的业主同意后,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查批准后方可支取。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夸大和骗取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3.丙方办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支付审批的同时,必须明确规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支取的方式和指定入帐帐号。
4.乙方办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拨付时,必须经甲方书面核准同意,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拨付或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帐户资金。
第六条: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核对
1.对帐方式:
(1)实时对帐:甲、丙方如需即时了解专用帐户的有关信息,应以三方约定方式向乙方进行查询,乙方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2)月对帐:每月月终后,乙方负责提供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帐户对帐单予甲、丙方核对,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甲、丙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的对帐工作,收到对帐单并核对无误后盖章确认并送回乙方。
2.甲方在账务核对时如发现账务不符,应及时向乙方、丙方反映,乙丙方应积极与甲方配合及时处理有关差错,确保账务记载准确无误。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对丙方合理的并经合法程序征得业主同意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支取方案,甲方经核实后应及时予以审批,否则应负由此而引起的赔偿责任。
2.乙方的违约责任: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同意丙方提取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帐户内资金,造成业主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3.丙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法程序公示、征求意见并报甲方审批,私自提取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资金的,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并向甲方支付与提取金额等倍的违约金。
(2)编造虚假的维修方案或故意夸大损失、多报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金额的,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虚报金额三倍的违约金。
(3)少报或不报、截留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全数追缴瞒报或截留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瞒报或截留金额三倍的违约金。
(4)不按《关于我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的通知》的要求上报已收取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新增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统计报表的,迟报天数超过20天的,由甲方予以记录。记录次数超过3次的,对丙方处以降低资质的处罚。
(5)丙方具有上述(1)至(4)款的行为的,由甲方对丙方处以降低或取消资质的处分。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 :(公章)         丙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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