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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顺德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接管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2005-10-20 00:00:00 点击量:
关于《顺德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接管办法》
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顺德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顺府办发[2005]67号),我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将移交给属地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为切实保障有关单位、用水户的利益,顺利完成二次供水设施的交接,区建设局委托区供水总公司起草了接管的技术标准,并在此基础上修改形成了《顺德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接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请各会员单位结合各自的实际,提出书面意见,并于10月23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回复我会,我会将收集意见向区建设局反映。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22255763,22258763
  传    真:22259763
   E-mail  :  d98-18@126.com
 
附:《顺德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接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顺德区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日

附:

顺德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接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和《顺德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顺德区内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称二次供水设施)须移交属地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二次供水设施在接管前,须经区建设局和供水企业联合验收合格后,由原管理单位向供水企业办理移交手续;未通过验收的,由区建设局督促原管理单位或权属单位先进行整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二次供水设施的接管技术标准:
l、高层建筑(包括有多栋高层建筑的小区)的所有用户须统一将水表设置在户外指定位置,并与供水企业重新签订供水合同,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在用水表的外迁费用由业主与原管理单位协商解决,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的住宅宜采用智能式水表。
    2、所有水表统一使用经区水表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产品。已经检定、但未达到国家强制更换期限的在用水表,可继续使用至有效期限。有效期后由供水企业免费更换。
    3、有多栋高层建筑的小区的生活、消防等给水水池(箱)原则上要分开设置,住宅、绿化、消防、公用等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单独设表计量。对已有生活、消防水池(箱)合建的,则要确保消防水量不被动用。消防用水费用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负担,如果原管理单位不负担则由用户分摊。
4、总表后的给水管网应能保证水质不受二次污染,水质指标应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埋地室外的镀锌给水管应予以更换,经检测达不到使用要求的铸铁管、阀门也应予以更换。新选管材、阀门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规范,所发生费用由原管理单位或权属单位承担。
    5、如因总表后给水管网漏损较大,导致总表与用户分表总和之间的差额高于l O%(含1 O%)的,原管理单位或权属单位须对总表后给水管网进行改造。
    6、二次供水加压设施用电应能单独计量,电表安装于配电柜中,并须上锁。   
    7、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区建设局提出申请,并由供水企业审查设计图纸是否符合二次供水的规范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须经供水企业和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后,方可投入使用。
    8、加压泵房宜设置在用水集中地点,不宜选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不良地质的地点或洪水淹没和内涝低洼地点;泵房建筑为钢筋砼结构或砖混结构,外墙铺贴瓷片,设有防盗门窗,房顶设有隔热层;泵房面积不小于15m2,室内通风、采光良好;主要加压电机设备场所与工作人员值班场所分开设置;泵房周围10米范围内无污染源。
    9、加压泵房与水池(箱)分开设置。水池(箱)溢水管、泄水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通,溢水口、泄水口位置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水池(箱)坚固,内壁光滑,池体(箱体)无渗漏,设有顶盖,并可加锁;顶盖密封性良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箱)内的装置。
    10、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前的水费由原管理单位结清。接管前因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管理而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及各种帐目、合同、协议,应由原管理单位负责处理,且供水企业不接收原管理人员。
    l1、在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过程中,原管理单位或权属单位应将有关设计图纸、验收文件一并移交给供水企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停止设施管理和供水服务或者降低管理标准。
    12、供水企业接管二次供水设施后,享有设施及附着建筑物的使用权,无需向权属单位交纳费用。原管理单位有责任配合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和管理,不得向供水企业收取费用。
    13、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后发生的日常运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设施维护等管理支出均由供水企业负责,并纳入生产成本。
    在规定期限内,各供水企业先接管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暂不接管,但其日常清洗、,消毒由供水企业负责。
    二次供水水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具体标准由区建设局和物价部门共同制定。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日
 
顺德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饮用水污染,保证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间接向用户供给生活饮用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处理,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高、中、低位蓄水池(塔、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
      第三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区建设局是我区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
      区卫生局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卫生监督和监测。
      第五条   城市供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宜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28米的要求。不能满足用户需要时,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和建造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并经区建设局、卫生局、属地供水企业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选定的场所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确保无毒、无害;
     (三)水池壁坚实坚固、光滑、不渗漏,水池加盖加锁,池盖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四)机泵室与储水池必须分建,储水池溢水管、泄水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通,溢水口、泄水口位置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属地供水企业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交属地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后,方可投入使用。供水企业应当对其最终用水户安装水表,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直接向最终用水户收取水费。
      本规定颁布前已建成且尚未符合上述要求的二次供水设施,应于2006年6月1日前将其改造合格后移交给供水企业。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负责;其余由产权单位、街区管理机构或住户负责。改造合格移交标准由区建设局另行制定。
      本规定颁布前已建成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0日内,到区卫生局登记备案,并接受区卫生局的卫生监督。
      第八条   尚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其余由产权单位、街区管理机构或住户负责,并要指定专人管理。移交后的,应当由供水企业按照水厂管理规范负责维护管理。房地产开发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负责。物业管理公司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尽量提供方便。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应至少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后,由区卫生局委托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清洗效果检测。区建设局、区卫生局对二次供水水质应依法抽检。
      水质检验应现场取样,检测项目根据《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确定。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由属地供水企业负责实施。并应作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资料档案,并把每次清洗消毒记录归档;
     (二)所使用的清洁工具、清洁剂、除垢剂、消毒剂等产品,必须经卫生部门检验合格;清洁剂、除垢剂、消毒剂等涉水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以防止饮用水二次污染;
     (三)每次清洗消毒后须及时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其派员检验。
    清洗、消毒人员要经过健康体检、专业知识培训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收费标准,由区物价部门制定。水质检验的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执行。设施已移交给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支付费用;尚未移交的,由产权单位、物业公司或住户支付。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区建设局责令重洗;水质检验未现场提取水样的,其检验无效,应重新检验并不得再行收取检验费用。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不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由区建设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洗消毒的,由区建设局、区卫生局组织清洗消毒,费用由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承担,并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区建设局或区卫生局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破坏二次供水设施造成二次供水水质不及格或水质污染的,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建设局、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原《佛山市顺德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顺府发〔2003〕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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